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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新型农村、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缴费工作的公告
阅读次数:[175] 发表时间:2008-11-12 16:11:05

全市农民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2008年我市合作医疗基金运行平稳,使用情况良好。截止10月底,全市累计住院报销 16037人次,报销金额 3559.37万元;门诊报销285865人次,报销金额441.13万元;医疗救助358人次,救助金额123.77万元,合作医疗受益面达到93.78%。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群众的医疗健康水平也进一步得到保障,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越发得到凸现,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甬卫发[2008]144号、甬财政社[2008]717号)精神,按照“提高筹资水平、完善制度建设、增强保障能力”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2009年合作医疗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缴费额为每人每年50元
二、2009年1月1 日起,对住院分娩人员符合计划生育和妇女保健政策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实行定额补偿办法,每次定额补偿500元。
三、扩大特殊门诊的病种范围,新增肺结核辅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为特殊病种。
四、调整医疗救助的救助时间,由调整前的每半年一次调整为每季度一次。
五、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第二代合作医疗卡(二维条码卡)。
六、缴费时间安排:
      2008年 11 月 15 日至2008年 12 月 15 日,请符合参加条件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村(社区)缴费,逾期不予受理。特此告知。
      请相互转告!

奉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  11 月 15   日
 


来源:奉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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